周某保
周存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姚洪某
张淑兰
原告周某保。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洪某。
被告张淑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保诉被告姚洪某、张淑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保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以妨碍已不存在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妨碍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保撤回起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以妨碍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保撤回起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贾会生
审判员:王文才
审判员:任作新
书记员:郝恩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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