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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姚洪某、张淑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洪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兰,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渔民。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洪某、张淑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玉秋
审判员 李岩
代理审判员 甄飞

书记员: (兼)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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