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律师。
被告晋秋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晋秋冬大舅哥。
委托代理人李芳宇,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
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方北路13号。
委托代理人褚金荣,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闻某某诉被告晋秋冬、平安财产保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0131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晋秋冬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周某、闻某某与被告晋秋冬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需解除对冀A×××××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对冀A×××××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史志平
书记员:尤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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