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冰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住所地:赵某自强路17号。
负责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冰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赔付原告周冰川车辆损失费120000元。
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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