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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和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59年5月生,住伊春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55年2月生,住伊春市。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生,住伊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生,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任文学,男,汉族,1969年8月生,住伊春市。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和某某,原审第三人任文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伊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运 审判员 赵顺勇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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