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冰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周冰冰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周冰冰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冰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冰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由原告周冰冰负担。
审判员 陈海国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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