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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诉昌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军
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周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泥井镇崔家坨。
法定代表人田树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昌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佟德龙

书记员:范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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