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刘习海(湖北襄阳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习海,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借条上“杨某某”的字体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后,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1512.5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1512.5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
审判长:王剑波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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