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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朱某某、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亮,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朱亮亮,被告朱某某并作为被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朱某某、周某三日内排除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九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的妨害,并通知妨害周某某使用该房屋;二、诉讼费由朱某某、周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周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系两人之子。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周某某、周某。2012年以前,原、被告共同居住在朱某某母亲家中,后因家庭矛盾,周某某被迫搬离。而系争房屋长期对外出租,导致周某某在外租房居住。周某某希望系争房屋停止出租,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但朱某某拒不同意。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某、周某辩称,周某某未对家庭尽到相应义务,还存在对朱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系争房屋对外出租多年,用于补贴朱某某、周某的生活,周某某对此是知情且同意的。故不同意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周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周某。
  系争房屋于2006年购置取得,登记权利人为周某某、周某(共同共有)。系争房屋在征得周某某同意后,自2006年起对外出租。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系周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权利人为周某某、周某,原、被告享有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系争房屋自2006年起即对外出租,周某某对此知情且同意,故应认为系权利人协商一致对房屋使用权的处分。现周某某以朱某某、周某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主张排除妨害,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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