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诉向文曲、韩某、周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向文曲
韩某
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向文曲,男。
被执行人韩某(系被执行人向文曲之妻),女。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周某某均在外地打工,详细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向文曲、周某某的银行储蓄账户进行冻结,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某对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周某某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周某某均在外地打工,详细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向文曲、周某某的银行储蓄账户进行冻结,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某对被执行人向文曲、韩某、周某某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梅建
审判员:余卫华
审判员:袁文先

书记员:王国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