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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等与周朝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址。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彬,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朝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向玉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周朝刚、向玉香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扬

书记员: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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