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
负责人王汉生,该煤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远安县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建刚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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