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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国庆与被告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冀0427财保5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志勇所有的位于磁县平安路以南商北路以北朝阳北大街以东荷城佳苑7号楼1单元301号单元房一套。申请人吴国庆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某某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志勇所有的位于磁县平安路以南商北路以北朝阳北大街以东荷城佳苑7号楼1单元301号单元房一套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吴国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丙鸿

书记员: 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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