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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