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告:阳江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叶帆,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阳江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审理期间表示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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