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石某某
张某某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成年。
被告石某某,成年。
被告张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丽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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