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朝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李竣,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湖北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01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 婧 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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