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6451号之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建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某某、吴建宇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周某某、吴建宇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吴建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某某、吴建宇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吴建宇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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