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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唐山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唐山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被告:唐山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后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林定伟,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山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山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赵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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