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梅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 杰 审 判 员 朱 珊 人民陪审员 孙世华
书记员:刘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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