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辉,系刘某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闵齐飞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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