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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程立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立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赵艳,女,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一条路福民街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000102、000143、000144、000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69704X。负责人:佟玉艳,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立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2018年3月21日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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