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魏某某等与聂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魏某某
魏鲜花
魏春风
魏春汝
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聂红某

原告周某某。死者魏和明之妻。
原告魏某某。死者魏和明之子。
原告魏鲜花。死者魏和明之。
原告魏春风。死者魏和明之子。
原告魏春汝。死者魏和明之子。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09200510535422。
被告聂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与被告聂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聂红某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撤回起诉。
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撤回起诉。
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某某、魏某某、魏鲜花、魏春风、魏春汝共同负担。

审判长: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