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吕振明
周某某
周化军
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周化臣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振明,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某某,系原告之孙。
委托代理人周化军。
被告周某某,系原告之孙。
委托代理人
原告周化臣。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周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另案(周化军、周化臣、周秀兰、周秀娟、赵书敏、蔡连茹诉周某某、刘文苓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已与周化军(被告周某某之父)、周化臣(被告周某某之父)就此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朱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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