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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特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特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张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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