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曼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若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雍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曼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依法送达传票传唤,但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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