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维
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周某维,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维诉被告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5.00元,减半收取32,92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周某维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5.00元,减半收取32,92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周某维负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丁华春
审判员:鲁民
书记员:魏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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