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志文
书记员:卢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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