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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孙某
石晓旺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商人。
委托代理人石晓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石晓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借原告周某某款20000元,事实清楚,且被告孙某给原告周某某立有借据予以证实,该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孙某辩称已经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原告周某某否认,被告孙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孙某在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孙某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周某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0Article|第一百O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借原告周某某款20000元,事实清楚,且被告孙某给原告周某某立有借据予以证实,该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孙某辩称已经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原告周某某否认,被告孙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孙某在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孙某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周某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0Article|第一百O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郭华
审判员:袁景洲
审判员:强玉贞

书记员:王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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