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双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秀菊。
委托代理人:周瑞华,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7年7月12日,原告周某某与王仲第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仲第以1200元的价格将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X排XX号的5间简易房出售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该房一直由被告居住至今。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于1993年,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两次向被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X排XX号土地使用权登记为被告周某某,原告要求确认该块土地使用权为原告周某某,本案纠纷应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东波 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 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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