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阳,系周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某某撤回对周某某、王东阳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童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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