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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微微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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