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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包玲玲等与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包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包玲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包玲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晓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吕中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包玲玲、包玲红、包玲琪诉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包玲玲、包玲红、包玲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包玲玲、包玲红、包玲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包玲玲、包玲红、包玲琪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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