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武汉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喻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会亮,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桂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会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原告周某某应案外人舒祥文的电话邀约来到案外人郭定陆所承包的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武汉有限公司所承接的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6号楼做木工工作。2012年1月该工程完工。同年1月,又应案外人郭定陆的要求到被告华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施工的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18号楼做木工工作。由舒祥文、周某某、吴德新、张明凯等8人为一个木工小组,并与案外人郭定陆约定劳动报酬以所做木工的面积来计算,每一个面积为16元,一个工期结束便进行结算,所结算的工程款由舒祥文、周某某等人进行平分,同时还可临时支取生活费。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被告华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只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程质量,不对人员进行劳动管理。同年5月12日,原告周某某在18号楼做工时不慎从24层楼掉到21层楼致腰部受伤,当日由案外人郭定陆将其送往湖北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周某某就受伤事实与案外人郭定陆于2012年7月9日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载明:案外人郭定陆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某误工费、伤残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2000元;同时案外人郭定陆还承担了前期的医疗费29758元;原告周某某在得到此款后,承诺放弃一切诉讼请求,不再追究案外人郭定陆及任何一方责任。
另查明,案外人郭定陆、舒祥文、喻望乔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承认郭定陆既是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6号楼(该楼系本案原告所承建)木工活的工头,也是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18号楼木工工头,其所取得的劳务分包是由武汉万金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而原告的工作由案外人郭定陆安排,劳动报酬也由案外人郭定陆根据原告等几人组成的小组所完成的工作量来进行发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赔偿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人证言、病历、企业登记信息、调查笔录、收条、汉劳人仲裁字(2013)第92号仲裁裁决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质证后证实。

本院认为,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18号楼系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且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木工分包给案外人武汉万金安劳务公司,而本案原告周某某是受另一案外人郭定陆的雇请,从事案外人郭定陆安排的工作,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原告周某某受伤后所产生的费用也已由案外人郭定陆支付,且原告周某某与案外人郭定陆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这些事实均证明原告在“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18号楼工程项目中是为案外人郭定陆提供劳务,原告与案外人郭定陆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计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既非聘用原告,又没有对原告实施管理和支配,也没有为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