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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来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来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来,男。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来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来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周某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周某来负担。

审判长: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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