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明
邓明发(湖北枝江马家店法律服务所)
龙某某
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代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明与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代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代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代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代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代明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瞿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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