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镇常运
沈琼霞
王洪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镇常运。
委托代理人沈琼霞,女,系被告镇常运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镇常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新贵,被告镇常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琼霞、王洪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被告镇常运在租期内未按协议约定付清房屋租金,租期届满后也未退出租凭房屋,应负本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周某某未按和解协议付清205000元,也有××定责任。周某某下欠镇常运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155000元,应从镇常运下欠周某某房屋租金中扣减。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十二条、第××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42Article|第××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被告镇常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出租赁房屋。
二、被告镇常运欠原告周某某房屋租金455000元,周某某欠被告镇常运人民币155000元,两品后,被告镇常运欠原告周某某租金300000元。被告镇常运承担原告周某某违约和利息损失,按本金300000元,从2013年1月22日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计算。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
案件受理费5434元,原告承担1630元,被告承担3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11453d2b77c84ef4bb43588548dc66e6:13Article-1Paragraph|第××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被告镇常运在租期内未按协议约定付清房屋租金,租期届满后也未退出租凭房屋,应负本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周某某未按和解协议付清205000元,也有××定责任。周某某下欠镇常运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155000元,应从镇常运下欠周某某房屋租金中扣减。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十二条、第××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42Article|第××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被告镇常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出租赁房屋。
二、被告镇常运欠原告周某某房屋租金455000元,周某某欠被告镇常运人民币155000元,两品后,被告镇常运欠原告周某某租金300000元。被告镇常运承担原告周某某违约和利息损失,按本金300000元,从2013年1月22日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计算。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
案件受理费5434元,原告承担1630元,被告承担3804元。
审判长:陈新财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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