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申请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司毯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蠡县。被申请人辛亚随,男,成年,现住高阳县。
申请人周某某、周某、司毯然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辛亚随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王秋娜所有的冀F×××××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周某、司毯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辛亚随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周某、司毯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连 芳
书记员:齐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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