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申请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司毯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新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蠡县。被申请人辛亚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汉族,现住高阳县。
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冀0628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新尚驾驶的辛亚随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因王新尚已交纳保证金,且申请人周某某等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新尚驾驶的辛亚随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连 芳
书记员:齐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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