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周亚玲
青冈县祯祥镇人民政府
王学森
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青冈县祯祥镇福利院
青冈县民政局
杨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周亚玲,住青冈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祯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森,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祯祥镇福利院。
法定代表人苏占海,职务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苏方山,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
上诉人周某某、青冈县祯祥镇人民政府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亚玲,上诉人青冈县祯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森、周剑,被上诉人青冈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青冈县祯祥镇福利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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