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宏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长堤村一组56号。
法定代表人:吕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南,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周琼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宏福食品有限公司、吕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慧捷
审判员 江红春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 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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