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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王吉安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安,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王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晓波

书记员: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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