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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黄某某、朱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周尹子(系被告朱某某的儿子),住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周为子(系被告朱某某的女儿),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霞娣。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朱某某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被告黄超英、被告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尹子、周为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丽君、陆霞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继承人周光子名下四处房产的份额遵照被继承人遗嘱的内容予以继承,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13号甲号602室中属于被继承人部分即50%的份额由原告继承、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20C室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即1%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江苏省海门市海永乡海上普罗旺斯8幢201室中50%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桃岭地段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8号楼913房5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为母女关系,与被告朱某某为祖(母)孙(女)关系。原告父亲即被告黄某某的丈夫、被告朱某某的儿子周光子于2019年1月9日因病去世。父亲周光子名下共有四处房产,其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房产中周光子的份额由女儿周某某即原告继承。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被告朱某某辩称,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的字迹看起来是被告周光子写的,遗嘱第三条第一款后面有空白,所以该遗嘱可能是抄写的,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中应该为无业的父母保留份额,但是遗嘱中并未提到。浦东大道的房产是70年代中期周光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作为周光子的结婚用房居住使用,在此之前该房是作为周为子的婚房居住使用的,后来购买产权为周光子一人的名字。被告朱某某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周光子在立遗嘱时应该考虑其份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被继承人周光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系被继承人周光子之母,其父周原已于2003年7月28日报死亡注销户口。被继承人周光子于2019年1月9日因病去世。
  2017年7月30日,被继承人周光子本人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现因为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列以下遗嘱。一、关于本遗嘱1.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正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3.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房产。4.在本遗嘱订立前,本遗嘱人没有应(因)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二、本遗嘱所涉遗产1.立遗嘱人周光子于2000年9月9日取得位于上海市浦东大道136弄13号甲602室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51.06M2,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0)第057276号;2.于2012年3月19日取得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20C室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99.52M2,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12)第002279号;3.于2010年1月28日取得位于海门海永乡海上普罗旺斯8幢201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20.97M2,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政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4.于2015年8月4日取的(得)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桃岭地段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8号楼913房,建筑面积:41.63M2,房屋所有权证号:老城私字第15936号,以上房产我的份额在我百年之后由女儿周某某继承。其他1.本遗嘱一式2.上述房产按本遗嘱列名(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13甲号602室房屋现登记于被继承人周光子名下。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20C室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光子、被告黄某某及原告周某某名下,其中被继承人周光子的产权份额为1%,被告黄某某的产权份额为1%,原告周某某的产权份额为98%。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桃岭地段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8号楼913房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周光子和被告黄某某共同共有。江苏省海门市海永乡海上普罗旺斯8幢201室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周光子和被告黄某某共同共有。
  被告朱某某为无保人员,每月享受低保金138元及粮油帮困一张,另外,每月还领取其他保障金1,100元,现长期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告朱某某高龄,每月只有数额较少的低保金及其他保障金,长期住院治疗,社会保障尚不足以支撑其日常治疗和生活,遗嘱中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在为被告朱某某保留必要遗产后,其余遗产应遵照遗嘱由原告周某某继承。至于保留遗产的方式,因遗嘱中处分的均为房产,从利于变现、便于被告朱某某使用的角度出发,应以给付其折价款为宜。至于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被告朱某某享有的社会保障金额、子女情况及其年龄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万元。上海市浦东大道136弄13号甲号602室虽来源于被继承人周光子之父周原单位的福利分房,但周光子已于2000年将其购买,故该房产权应属被继承人周光子所有。另外,涉案四套房屋均取得于被继承人周光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先析出黄某某的份额后再进行继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13甲号602室房屋归原告周某某及被告黄某某所有,其中原告周某某占有50%的产权份额,被告黄某某占有50%的产权份额;
  二、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20C室房屋归原告周某某及被告黄某某所有,其中原告周某某占有99%的产权份额,被告黄某某占有1%的产权份额;
  三、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桃岭地段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8号楼913房房屋归原告周某某及被告黄某某所有,其中原告周某某占有50%的产权份额,被告黄某某占有50%的产权份额;
  四、江苏省海门县海永乡海上普罗旺斯8幢201室房屋归原告周某某及被告黄某某所有,其中原告周某某占有50%的产权份额,被告黄某某占有50%的产权份额;
  五、原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某某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6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阳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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