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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进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二进
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周二进,男,生于1983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进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二进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二进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二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二进负担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二进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二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二进负担20元。

审判长:姚守杰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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