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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争光与乔恒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争光,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欣,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恒彬,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

原告周争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农民工工资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乔恒彬承包了南宫市丰翼中学的建筑工程,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抹墙灰,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工资140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2017年元月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乔恒彬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欠原告工资14000元,但因原告干的活质量问题被告第一承包人扣款10800元,剩余的钱同意给原告。
原告周争光与被告乔恒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争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欣,被告乔恒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所干的活质量有问题,因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被告也未提供原告所施工有质量问题的证据,而且施工时间是在2014年,被告2017年给原告打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恒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争光所欠工资款1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乔恒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乞国忠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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