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称,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监护人周文荣系父子关系。被监护人周文荣早年丧偶,其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即周某某、周益民、周青。被监护人周文荣长期瘫痪在床,于2017年6月6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起诉来院,恳请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被监护人周文荣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周文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监护人周文荣与妻子陈妙琴(于1996年5月29日报死亡)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周某某、周益民(于2016年12月5日死亡)、周青。被监护人长期瘫痪在床,于2017年6月6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明,被监护人之女周青持有澳大利亚和日本的永久居民权,且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周文荣的配偶已去世,其子周益民已去世,其女周青长期居住在国外,上述两人均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现被监护人之子即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担任被监护人周文荣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被监护人周文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薛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