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义军。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北润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北润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大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军与被告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义军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义军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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