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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涛、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常州市。

周某某与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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