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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南京市六合区。

周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1月7日,原告周某某以被告已全部清偿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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