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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白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会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白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00元及利息6150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支付被告借款30000元,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没有及时还本付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
代扣授权协议和向被告支付借款凭据各一份。
被告白会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1日,原、被告和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通过达飞公司提供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在线下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借、还款都是达飞公司通过授权向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指令完成。合同还约定了原告享有收益率为月3%以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同时,被告与达飞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5年7月7日支付借款30000元,偿还利息15383.4元,偿还本金600元,故截至2017年6月28日被告尚欠本金29400元、利息6150元,利息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而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和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29400元及利息6150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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